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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摘录

时间:2022-12-22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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