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合伙企业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计生证明;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五)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六)出资权属证明: 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原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