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