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股东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 (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变动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